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海上从事生产、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运至陆地处置,不得在海上丢弃、抛撒和倾倒。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船生活垃圾和废油回收制度,敦促渔船配置生活垃圾桶和废油回收装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回收的生活垃圾和废油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鼓励实行渔船生活垃圾和废油回收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