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八条 港口、码头、临海企业、海水养殖、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洋,并负责清除用海范围内或者海岸线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未清除的,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使用公共沙滩或者滨海岸线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洋,并负责清除使用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无法明确清理责任主体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由沿岸区政府负责清理、处置。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海岸垃圾的清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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