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二十九条 海上运输垃圾的船舶,应当具备垃圾运输处置的合法手续,保持密闭装载,严禁途中丢弃、抛撒、倾倒。 海事、海洋、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上非法倾倒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