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完善海域动态监管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海洋、生态环境、海事、地震、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分析、灾害评估,按规定发布灾害信息,编制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