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二条 经营滨海石油、化工、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等项目、可能造成严重海洋污染的企业,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风险管理,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