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未受到破坏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原则上不纳入申请开发利用范围。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可以依法申请开发利用,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