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区政府开展生态岛礁工程建设,保护和修复海岛生态环境。 对已破坏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采取的生态修复活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