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七条 禁止破坏滨海和海岛的生物栖息地。禁止伤害或者捕捉猕猴、蟒蛇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捕鸟、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禁止采挖、砍伐或者买卖海岛的野生沉香、罗汉松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采挖、砍伐海岛的其他林木。 禁止将野生动植物带出离岸海岛,或者将外来物种带入离岸海岛。 林业、渔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岛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开展海岛野生动植物资源本底调查,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档案,监视监测环境对动植物资源的影响,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岛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