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九条 海岛的污水、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区政府可以建立海岛垃圾回收奖励制度。 鼓励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实施海岛生活垃圾分类和就地无害化处理,完善海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科技、工业、财政、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应当在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倾倒、堆放、填埋和处置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依法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清除其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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