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四十条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居民海岛实行岛上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机动车总量控制和上岛许可制度,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