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二条 为了保护和恢复特定海洋区域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本市根据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需要,在海岸、岛屿、湿地或者海域选划一定区域作为特殊保护区域,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本市范围内已经划定为自然保护区的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