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三条 选划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应当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以及生态环境、海事、航道、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选划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设立。 选划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应当在报请批准机关批准之前,将选划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的调整、撤销,参照选划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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