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五条 在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等项目建设; (二)开矿、采石、采砂; (三)船舶快速行驶; (四)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五)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 (六)风力发电。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垂钓、捕捞、海水养殖; (二)游泳、潜水、冲浪、帆船、游艇、滑水等水上活动; (三)沙滩烧烤、露营; (四)船舶停泊; (五)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 (六)采集海洋动植物资源; (七)向海面或在海上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可能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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