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六条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划定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界线,在适当位置设立界标和标牌,标牌应当公布海洋特殊保护区域边界坐标,并公布该区域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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