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海洋特殊保护区域监督管理工作。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海洋特殊保护区域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