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海洋特殊保护区域 第四十一条 有居民海岛、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适度集中、节约能源、突出特色的原则,根据海岛的地形地貌特点进行规划建设,实现海岛集约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