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海岛保护 第三十八条 禁止损毁海岛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壁画、石刻、兵营、炮台遗址等历史、人文遗迹。 前款所指的历史、人文遗迹,尚未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由区政府组织建立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