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十七条 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殊保护区域、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实施围填海;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实施围填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