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消防违法行为的,或者经通知后不及时对火灾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