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业仓库,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来存放生产所需的各种材料、消耗品和产品的场所。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酒吧等。 (四)小型场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场所: 1.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下; 3.有独立设置的出口; 4.与建筑其他部位分隔,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 (五)动火施工,是指在场所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