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利用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牟取利益; (四)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六)发现火灾隐患未责令并监督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整改;或者对火灾隐患单位、个人拒不整改的行为未及时处理; (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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