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横琴新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