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及本栋建筑物以外受到经营行为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