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合法利用物业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全体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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