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降低或者提高首层地面标高;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共有部分,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将厨房间、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四)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平时使用功能,拆除、损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 (五)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六)超过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物业; (七)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 (八)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厨房间改为卫生间; (九)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随意抛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 (十二)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门窗、防护设施、搁置物、悬挂物及时进行检查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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