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物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代管: (一)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档保存的资料; (五)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或者装修押金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 (六)在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产生的业主信息资料; (七)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限内的账本、凭证等全部财务资料; (八)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并进驻物业管理区域。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监督、指导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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