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三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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