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件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件 第三十四条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选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投票时代为提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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