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