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以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或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进行推荐,以及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对自荐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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