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物业服务费用;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 (四)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等行为; (五)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六)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行为,不宜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无法作出决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查,认为应当终止委员资格的,作出终止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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