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可以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出现缺员时,由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依次进行递补。经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或者低于五人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