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