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业主委员会持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刻制印章、设立银行账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