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的规定公布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