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的发放、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