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定期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有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 (三)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后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移交给物业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代为保管。 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