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经占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政府、街道办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解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