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