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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