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