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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