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