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侵占业主共有财物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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