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资料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或者未移交给镇政府、街道办代为保管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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