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全体业主公告,或者未向镇政府、街道办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业主清册和公告情况报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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