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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