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业主信用信息档案: (一)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拒不履行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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