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当继续承担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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