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八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五)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六)以暴力、胁迫方式阻挠业主组织成立的; (七)提供物业服务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严重损害业主利益行为的,应当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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